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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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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时间可否视为实际死亡时间而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5-07-28浏览:1947

李某系某一公司员工,2014年3月3日上午10时许突感不适,晕倒在办公室内,被紧急送至医院抢救,3月5日上午9时许经医生会诊确诊为脑溢血,处于脑死亡状态。3月10日上午11时许,李某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医院遂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载明李某死亡时间为2014年3月10日。


3月15日,该公司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认为:李某虽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生伤亡,但《死亡医学证明书》上载明的死亡时间为3月10日,距其发病时间3月5日上午9时已超过48小时,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不予认定工伤。李某丈夫则认为李某于5日上午9时确定为脑死亡,因脑死亡的不可逆转性可以视为实际死亡,因而符合48小时内死亡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李某丈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本案关键在于——确定脑死亡时间可否视为实际死亡时间而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目前我国尚没有脑死亡的立法,脑死亡也没有正式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无论在临床医学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坚持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李某于2014年3月10日上午11时许停止呼吸,与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的死亡时间相吻合,因此其死亡时间应为2014年3月10日。李某3月3日入院抢救至3月10日死亡,已远远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应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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