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判决湖南首例工伤先行支付案件 (2014-10-20 )
发布日期:2015-07-28浏览:1860
工伤先行支付制度继续在各地融冰进程中缓慢落地,三湘大地迎来了判决落实的第一个案例!
人民網長沙10月20日電 日前,湖南省婁底漣源市古塘鄉工傷職工康某拿到了漣源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判令被告漣源市工傷保險管理局在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對原告康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依法審核並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這是自《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以來,漣源法院首例判決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案例,同時,也為康某六年維權之路終於劃上一個圓滿的句號。
2008年8月,漣源市某煤業有限公司員工康某經婁底市疾控中心診斷為壹期煤工塵肺,后經婁底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屬肆級傷殘。根據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其工傷保險待遇,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隨后,康某向被告漣源市工傷保險管理局提交了工傷保險待遇核准並支付的申請,但被告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必須由用人單位申請為由,拒絕了原告康某的申請。2014年4月28日,康某向漣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漣源市工傷保險管理局核准並支付原告康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為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拖延支付或者無支付能力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依法先行支付。”而康某在辦理工傷保險手續前沒有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康某向其用人單位,即漣源市某煤業有限公司先后提起過勞動仲裁、民事訴訟,但其一直拒絕支付康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本案符合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相關規定,法院遂做出了由被告漣源市工傷保險管理局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判決。同時,判決書中也明確了用人單位如不償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的,漣源市工傷保險管理局可以向其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