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盗窃数额不大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7-28浏览:1837
关于对盗窃数额不大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复函
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2008年1月31日《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盗窃数额不大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请示》(泉劳仲委[2008]文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奖惩规则等规范时应有合情合理合法的量化和细化规定。用人单位未做具体量化和细化规定引发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进行推定。对于用人单位未做量化和细化规定、劳动者违纪情节轻微、造成的损害较小又属于首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但不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应以此为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四日
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2008年1月31日《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盗窃数额不大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的请示》(泉劳仲委[2008]文1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纪律、奖惩规则等规范时应有合情合理合法的量化和细化规定。用人单位未做具体量化和细化规定引发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进行推定。对于用人单位未做量化和细化规定、劳动者违纪情节轻微、造成的损害较小又属于首次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但不应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应以此为由,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四日